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金華大頭兒子服飾有限公司侵權央視動畫一案作出終審宣判。法院經審理認為金華大頭公司(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關聯方)利用“大頭兒子”、“小頭爸爸”、“圍裙媽媽”人物形象注冊和使用商標的行為侵犯了央視動畫享有的在先權利,因此對國家商評委宣告上述商標無效的裁定予以支持。
2017年12月,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金華大頭公司利用動畫片《大頭兒子和小頭爸爸》中大頭一家的形象注冊商標的行為侵犯了央視動畫作品名稱及作品中角色名稱所享有的在先權利,損害了央視動畫享有的在先著作權,依照《商標法》裁定金華大頭公司注冊和使用的20件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金華大頭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8年5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對國家商評委的裁定予以支持,駁回金華大頭公司訴訟請求。值得關注的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劉澤岱并非對三個人物的名稱或動畫片的名稱進行創作,不享有三個人物的名稱或動畫片名稱的著作權,其后也無權將三個人物名稱或動畫片名稱的著作權轉讓與杭州大頭公司。
金華大頭公司仍不服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18年9月,北京市高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金華大頭公司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攀附知名動畫片知名度的意圖,侵犯了央視動畫的人物形象著作權和高知名度角色名稱權。(轉載)